许波律师团队:论司法裁判中正当防卫的边界认定逻辑与必要限度

本文作者:许波律师团队


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体系中平衡公民私力救济与国家公权力干预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核心彰显,其边界认定与必要限度判断,直接关系到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精准实现。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彰显了立法对公民防卫权的强化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裁判理念的差异,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互斗殴、假想防卫的界限时常出现模糊地带,对正当防卫边界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唯结果论”“唯行为论”等片面裁判倾向偶有出现,导致部分防卫案件的裁判结果与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相悖,也影响了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析司法裁判中正当防卫边界的认定逻辑以及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标准与适用规则,探讨当前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实践困境。


一、正当防卫边界认定的法律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边界标准,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需满足“目的正当性、时间紧迫性、对象特定性、限度合理性”四个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边界的认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法侵害的认定范围、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防卫时间的认定规则等,强调判断防卫限度应立足防卫人当时的客观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得苛求防卫人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精准的理性判断,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二、正当防卫的核心构成要件


(一)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前提,核心要求是存在现实、客观的不法侵害,该不法侵害既包括刑事犯罪行为,也涵盖一般违法行为,不应将其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不法性、客观性与现实性三大特征,据此可排除假想防卫的情形——即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若该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需根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时机的核心界定标准是“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且该危险尚未结束。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对于不法侵害虽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合理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明确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与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要求,若该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为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不得针对无辜第三人。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防卫人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员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员进行防卫。若防卫人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优先选择其他温和方式避免或制止侵害;若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人可以进行正当反击。这一要件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对象边界,有效避免防卫行为的不当扩大化。


(四)防卫意图:具有正当的防卫目的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核心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据此,可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符合正当防卫意图的情形: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故意挑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再以“正当防卫”为名反击,其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缺乏正当防卫意图;相互斗殴是指双方均无防卫意图,主动参与打斗,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司法裁判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案发起因、行为人对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等客观情节,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行为性质。


(五)防卫限度: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核心界限,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其中,“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明确,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若仅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不属于“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需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范围。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制度,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司法裁判中正当防卫边界的认定逻辑


司法裁判中,正当防卫的边界认定并非单一判断,而是一个层层递进、综合考量的逻辑过程,其核心是围绕上述五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具体情境,遵循“先定性、再定量”的裁判逻辑,逐步厘清正当防卫与相关行为的界限。


(一)第一步:定性判断——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基础要件


定性判断是正当防卫认定的首要环节,其核心任务是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时机、对象、意图四个基础要件,进而排除非防卫行为的可能。这一步骤是正当防卫认定的前提基础,若其中任何一个要件不成立,均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第二步:定量判断——是否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在定性判断成立,即行为人行为初步构成正当防卫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开展定量判断,核心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进而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一步骤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核心难点,也是司法裁判中争议最为集中的环节。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充分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的具体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客观判断,不得苛求防卫人在紧迫危险中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量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更要关注不法侵害可能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需要重点明确的是,定量判断需严格区分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因其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法侵害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防卫人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境中,难以精准判断不法侵害的程度与防卫的强度,因此法律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需额外判断必要限度。


(三)第三步:例外排除——厘清正当防卫与相关行为的界限


1.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限: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意图。相互斗殴的双方均无防卫意图,而是主动参与打斗,主观上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并结束后,一方又主动实施不法侵害,对方予以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否定其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2. 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界限: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成立以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为前提,而假想防卫是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司法裁判中,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需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认定: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过失犯罪;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3. 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的界限: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防卫意图的正当性。防卫挑拨是行为人故意挑动、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随后以“正当防卫”为名反击对方,其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本质上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若防卫挑拨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需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等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标准与实践困境


防卫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保持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必要范围,该行为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上限。正当防卫是质与量的统一体,超过必要限度,就会使正当行为丧失正当性从而变成非法行为。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关乎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认定。


(一)行为与结果的双重判断标准


根据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有两个,一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不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重大损害结果”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根据文理解释规则,前者属于判断正当防卫的行为限度条件,后者属于结果限度条件,在判断防卫限度时,应当基于综合性的判断立场对二者依次进行体系化判断,以行为与结果的双重判断标准对防卫行为进行判断,既要评价防卫的行为限度、防卫的结果,也要评价二者之间的关系。


对防卫限度进行判断时,一是不能脱离防卫行为的具体情况,在合理的适度范围内,对于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判断应该基于防卫人的解释立场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期待可能性,对防卫行为做出相对宽松的认定,要避免事后站在上帝视角进行评判,对防卫人不宜过分苛求。二是要明确造成的防卫结果是以防卫行为为前提的,应当遵循“行为——结果”这一逻辑关系,对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进行实质判断,只有当行为与结果皆达到过当的判断标准时,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公民对于防卫权的行使要有限度,正当防卫只有在这个限度范围内,才能始终保有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明显超过”的理解是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明显”直接表明了显著超过的意思,防卫行为在程度上不属于轻微,一般人能够轻易地感受到,对于这一显然的程度基本没有争议,为了避免主观臆断,对于“明显”的判断应当是在中立的立场上所做出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一般既要求防卫行为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也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手段、性质等方面不能过分悬殊。具体来说,大致存在两类情况,一是若侵害行为只有造成轻微伤的可能,防卫行为造成了轻伤后果,鉴于防卫人处于紧急情况下往往缺少准确的判断能力,那么该轻伤后果可以被认定为“超过”,但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伤及以上的后果,则应当考虑该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他类似情况亦可类推,防卫人采取较小强度的行为便可制止不法侵害,却采取强度特别大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若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并可能造成重伤以上甚至死亡的后果,此时防卫人便享有无限度的防卫权,即使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构成正当防卫,此种情况下的特殊防卫便无需评价“明显超过”的问题。


(三)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重大损害结果”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一般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乃至死亡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重大财产损失。“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结果限度条件,“重大”着重强调了程度,说明该损害结果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重大损害意味着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明显失衡了。


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应当是质与量的统一,只有同时符合行为限度条件和结果限度条件,才构成防卫过当,不存在行为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行为不过当而结果过当却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只有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才需考虑防卫行为是否同时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二者同时满足时,才能被确认为防卫过当。


(四)必要限度认定的实践困境


尽管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已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案件情境的复杂性、法官认知的差异性,以及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必要限度的认定仍面临诸多突出困境,影响正当防卫制度的精准适用。


1. 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的冲突困境。必要限度的认定需要立足防卫人当时的具体情境,充分考量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紧张心理,这一判断过程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同时,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必要限度的认定又需遵循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认定。实践中,部分法官过于注重事后的客观损害结果,以冷静理性的事后视角苛责防卫人,导致原本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行为被错误认定为防卫过当,违背了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的裁判原则。


2.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模糊困境。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均未对“明显超过”作出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强度、手段、损害后果之间的差距,如何认定为“明显超过”缺乏统一、具体的判断依据。例如,不法侵害人徒手对行为人实施殴打,防卫人使用器械反击并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该行为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同法官可能基于不同的认知作出不同认定,导致同类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影响司法公信力。学界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范内涵尚未形成统一共识,其理论争议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认定的模糊性。


3. 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边界模糊困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等核心概念,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介于一般暴力与严重暴力之间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存在明显争议。例如,聚众斗殴案件中,一方使用器械殴打对方,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能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同观点。此外,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范围,也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存在扩大化或缩小化的倾向,影响制度适用的统一性。


4. “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尚未完全根除。部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唯结果论”的裁判倾向,即只要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损害后果,就简单认定为防卫过当,忽视了不法侵害的强度、防卫人的处境、双方力量对比等关键因素,违背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也不利于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有效保障。尽管《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但实践中这一要求的落实仍存在种种现实困境,影响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


五、结语


正当防卫制度彰显的是合法对抗不法的道义性,立足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基础,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对于认定防卫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要求,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限度条件,不法侵害人的法益便会受到肆意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与初衷也会被彻底破坏。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还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认真审视并制定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也能够更好地引导公民正确行使防卫权。正当防卫不应当苛求完美防卫,在判断防卫限度时,不应站在事后的上帝视角,以条条框框的限制去精确地考量防卫人的行为是否适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站在防卫人的立场上,从防卫权的优先性出发,谅解正当防卫的不完美性,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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