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文德高级合伙人陈禄堂律师、团队毕山丁律师有效辩护,历时10日,崔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终获不起诉决定

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禄堂律师和团队毕山丁律师主办的一起当事人涉嫌盗窃罪一案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2026年7月7日崔某被刑事拘留, 7月13日接受崔某家属委托,开展工作,7月23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历时10日。


2026年4月25日至7月7日期间,崔某先后五次在北京市某超市内,采取折除商品外包装藏匿、不结账带离的方式窃取超市护肤品等商品,2026年7月7日,崔某实施第五次盗窃、带离商品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控制,超市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将其抓获。崔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万分焦急,在与本所律师沟通过程中,表达了强烈的诉求,希望这件事能妥善解决,“要不然孩子的梦想和前途会因他母亲的过错被毁、无法实现”。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秉持专业态度与职业担当:第一时间会见崔某、调取崔某及其丈夫的就诊病例、住院病例及家庭成员需要照顾的证明等材料,并结合崔某的具体行为、主观动机、家庭环境等案件事实,为崔某涉案行为提供的法律意见分析。随即与超市负责人联系,经反复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超市的《谅解书》。在与公安机关办案负责人沟通中,本所律师提出对崔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这也为后续崔某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过认真阅卷,结合崔某的具体行为、主观动机、家庭环境因素等案件事实,与检察官沟通,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被告人崔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如果律师的意见能够说服检察官,那么案件会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经办律师判断目前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检察院,要有效沟通,避免起诉。


最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崔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不起诉。至此,崔某回归家庭,辩护律师的工作圆满成功。


后记:


2026年7月23日14时,毕山丁律师陪同崔某家属与检察官一起,把崔某从看守所接了出来,签收了《释放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崔某得以释放。毕律师表示:“在每一个身陷困境的委托人心中,或许正是因为有了辩护律师的存在,才让他们重燃生活的希望。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最大的愿景莫过于在未来漫长的岁月里,始终能够成为民众遭遇法律困扰时的首选依靠,成为那穿透阴霾、照亮人心的一道光,这也是作为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

推荐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