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文德合伙人陈建律师有效辩护,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近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建律师主办的一起由公安部、证监会督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迎来法院的判决结果。本案自2021年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起算,办案周期已近三年。经过不懈努力与专业辩护,辩护律师不仅在审查批捕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更在一审判决中为其取得了缓刑的结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作为某上市公司高管,在参与推进公司股权合作事项中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Y伙同他人在证券账户中买入公司股票,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207万余元,后将相关股票卖出,实际亏损人民币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情节严重,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因该案系某省证监局移送案件,当事人Y涉嫌实施的犯罪事实已达到刑法的“情节严重”标准,相关证据已在证劵稽查阶段固定,故案件的整体走势并不乐观。但考虑到Y为初犯、偶犯,可能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且Y为公司技术团队核心负责人,持续羁押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综合以上事实,辩护人研判制定了罪轻辩护的策略,由此开启了长达三年的努力。


二、办案经过


(一)审查批捕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有关情况。辩护律师了解到,在2021年6月初某省证监局调查期间,Y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说明材料,后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时主动接受调查。此外,虽然Y从事的证券交易金额较大,但未获得任何盈利,反而存在几万元的账面亏损。在公安机关侦查前,证监局对Y及同案犯已经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Y如数缴清了上述罚款。


随后,辩护律师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第一时间递交侦查机关。遗憾的是,因该案系某省证监局移送案件,涉案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侦查机关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未予批准,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面对仍处在羁押状态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并未放弃取保候审的努力,而是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迅速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络,就该案进行初步沟通,提交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辩护人分别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初犯偶犯、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以及少捕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入手,从事实、法律、情理角度展开了全面有力的论证。辩护律师坚定认为,对Y没有逮捕的必要,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为进一步增强论证说服力,辩护律师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为案由进行类案检索。在海量案例中,提取与本案密切相关的“证券交易未获利”、“情节严重情形”两个关键词进行筛选,并将检索到的全部公开案例制作成类案检索报告,对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审前羁押状态、审判阶段量刑情况进行可视化分析,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该份报告


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期限届满前的最后一天,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通知律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于当日21时左右释放了嫌疑人。


(二)审判阶段:终获缓刑判决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受理本案。开庭前,辩护人查阅并认真研究了本案一审阶段的全部卷宗材料。鉴于被告人Y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部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就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案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发表了辩护意见。


一审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并未停止努力,而是在庭后继续与承办法官保持沟通,为争取当事人权益作最后的努力,并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最终,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检察院调整了对Y的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缩减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充分考虑并部分采纳。最终,法院判决Y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此,当事人终获缓刑判决,辩护律师的工作圆满成功。


三、心得总结


“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这句话正是本案辩护工作的真实写照。复盘来看,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仍旧存在遗憾,但已是辩护律师尽全力争取到的最好结果。无论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转机,还是审判阶段的曙光,都离不开辩护律师三年来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韧性,或许这就是辩护工作的致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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