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分所主任谢明华律师成功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终获不起诉决定

近日,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谢明华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办理终结,经过长达一年的不懈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据悉,2023年2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应其男友金某的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号并协助转移了人民币7万元的犯罪所得款项。在协助过程中,陈某不仅前往银行取现,还与金某事先预谋说辞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陈某帮助其男友转移的款项涉及某诈骗案件,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谢明华律师迅速介入案件,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辩护工作。他首先通过详尽深入的询问与沟通,全面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及陈某的心理状态。随后,他深入调阅案卷,细致分析证据材料,并多次与陈某进行深度交流,逐步引导陈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在谢明华律师的不懈努力下,陈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勇于面对,不仅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还积极配合警方的后续调查工作,表现出强烈的悔罪态度和改过自新的决心。同时,陈某积极采取措施,提出愿意赔偿受害方损失,力求减轻案件的社会危害和负面影响。


在辩护过程中,谢明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辩护经验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洞察,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精准有力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中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对陈某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它的法律效果在于在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终止了刑事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是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得到的最好结果,与侦查阶段的撤销案件及法院审理阶段的无罪判决相同,不留案底,没有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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