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娄耀雄律师、徐征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代理的一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案件,在经过两年多的诉讼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该案的背景是,2006年,张某与仁创公司共同完成了一项涉案专利,并于2006年9月30日以仁创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列为秦某和张某。然而,2019年8月6日,张某声称涉案专利是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职务发明完成的,并要求仁创公司支付相应的职务发明报酬。
办案过程
在一审阶段,仁创公司的律师辩称张某并非实际发明人,而是担任管理岗位的副院长,无技术研发能力。然而,原审法院未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张某作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已初步证明。因此,仁创公司需要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有权获得发明报酬,仁创公司一审败诉。
进入二审阶段后,仁创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娄耀雄律师和徐征律师代理该案。娄耀雄和徐征律师全面了解了该案件的来龙去脉,并积极与涉案专利发明人秦某进行沟通,寻找新的事实线索。最终,重新解读了一项关键证据:案外人Y公司曾于2016年9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的过程。在二审期间,张某作为Y公司的证人,证明涉案专利造假。张某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证明涉案专利实施例中的实验数据是编造的,并未进行实验。这一事实在一审中就存在,只不过一审律师没有关注。在二审中,娄耀雄和徐征律师将该事实解读为:张某作为发明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声称其在撰写专利申请时编制了实施例、编造了数据,已经以实际行为表明了对该技术方案未作出创造性贡献、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发明人。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禁反言规则,其不能依据发明人身份请求发明人报酬。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娄耀雄和徐征律师的意见,终审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强调了对实质性发明人的保护,并防止虚假发明人获得不当的报酬。此案的终审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即发明人必须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这一判决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