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文德合伙人张鑫律师有效辩护,帮助涉非法经营罪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近日,中伦文德合伙人张鑫律师作为辩护人办理的某起非法经营案,经过团队历时两年的专业辩护和不懈努力,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是张鑫律师近三年成功办理的第四起不起诉案件。


简要案情

A公司系国内某领域的知名教育机构,该公司在某市印制图书,并租赁库房用于存放公司所需教学材料及部分教学用器械,委托人赵某为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21年7月,当地执法部门认为库房中所存放的大量印制材料未经出版单位出版,涉嫌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涉案数额高达1400余万元,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对A公司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对赵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经传唤,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后将刑事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并建议公诉机关对赵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 仔细研判,综合案件事实及卷宗材料,做好案件前期准备。
张鑫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开展前期工作,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全方位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对案件展开专业分析与研究。尤其就“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及范围进行大量检索与梳理,确定案件辩护思路。

· 努力争取,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在充分研究后,张鑫律师团队草拟了全面且深入的书面辩护意见,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要点一一申明,并多次主动联系检察官要求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经过多次与检察官就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积极探讨,分别提交了辩护意见、补充证据、专家论证法律意见、合规整改申请书等书面材料,辩护意见逐渐得到检察官的重视。

· 积极申请对公司进行合规整改,提高不起诉可能性。
本案中,A公司所印制的材料内容合法合规,其所遵循的是多年来的行业惯例,却未曾注意到其在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程序上可能存在疏漏。由于A公司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多年来依法纳税,且其主营业务并未受到此次案件影响,仍可继续经营,并吸纳大量就业,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A公司也表示愿意积极自查自纠,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在准备对A公司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之时,由于A公司已经主动整改完毕,且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决定对A公司的行为亦不再追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认定委托人不构成犯罪。

办案感想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保护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在内的超个人法益,对一些特殊行业或领域采取市场准入制度,从而事先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既能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的盲目性,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等行为关乎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健康发展,内容不健康的出版物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实践中,非法成立的出版单位或个人为牟利,编造书号、刊号,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等业务,冲击了当前的出版管理体制,致使书刊市场秩序紊乱,是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进行打击。


回归本案,市面上多数教育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均会印制相应配套资料辅助学员学习,为便于运输和学员使用,也多会装订成册,外观已经类似于书籍。但在类似案件中,不能仅以印制材料的外观类似书籍及并未署名出版单位便简单粗暴地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如此将会导致大量包括教育机构在内的各行各业的单位、机构,在刑法层面面临不公正的审判。正如本案中,A公司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且印制的培训课程配套培训资料内容合法合规,健康向上,其行为远远上升不到刑法处罚的层面。非法经营罪属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章节中的罪名,须把那些对市场秩序没有危害或者危害极小的非法出版、发行等行为排除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外。比如,对于那些尚未印刷完成、尚未销售就被查获,或仅在限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内部发行的行为,不宜认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进而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也为一些教育机构合理印制教辅材料解开了枷锁。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所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这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在职业生涯中所不断追求的目标!


本案充分体现了本所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精神。未来中伦文德将继续用优质的法律服务回馈每一位当事人,让更多人得到公正的法律保护,在具体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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