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逃税的最新法律解析
2024-08-0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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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净值人士具有逃税的巨大冲动

马克思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税收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同时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

本杰明·富兰克林也说过“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因此纳税义务跟死亡一样始终伴随着纳税人的一生,纳税是纳税人的应尽的法定义务。

无偿性是税收最重要的特性之一,税收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虽然因法律规定,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但趋利避害是人的自然本能,对纳税人来说,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让渡给国家非其所愿,因此纳税人选择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也就时有发生。

高净值人士具有逃税的巨大冲动:“高净值人士”一般是指“可支配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家庭”(国际标准一般是100万美元,国内标准是1000万人民币),因为财富基数大,贡献给国家的税收自然数额不菲,税痛感极强,自然有巨大的逃税冲动。

 

二、高净值人士逃税行为方式

 

1、高净值人士如何逃税?一是采取欺骗和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如下: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就是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如果伪造、变造后者将这些纳税依据的资料进行转移隐匿,甚至擅自销毁,则必将影响纳税人税款金额的计算,查实。高净值人士也常用这些手段来逃避税务稽查,进而逃避纳税义务。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而拆分合同是指合同签订主体对某一合同, 既可以订立一份合同, 又可以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 将合同进行多方拆分, 形成多个合同。高净值人士收入和财产价值都很高,因此有签署阴阳合同和分解收入和财产的冲动,这是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最高可达45%。故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为降低应适用税率,少缴税款,通过隐匿收入、财产,或者以他人名义将自己的财产、收入予以分解,企图以较低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这些年文娱领域常见阴阳合同和分解收入进行逃税而被稽查案例不少,高净值人士在股权转让或者房产买卖时也常进行此等逃税操作,风险凸显。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支出的增加一般意味着所得的减少,这样所得涉及的税收也相应减少,纳税人在账簿上虚增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当期利润,都是虚列支出的表现,这也是日常的逃税手段;虚抵进项税额是指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而进行逃税行为。为了降低所得税的负担,国家规定了各类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人为了降低所得税,虚列了各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也是常见的逃税行为。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税收优惠享受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海南特区税收优惠等等,但很多人本就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于是就提供各种虚假材料去申报,进而骗取税收优惠的好处,这实际上也是逃税的重要手段,且非常普遍,如霍尔果斯大量享受税收优惠个案被查,教训也是惨重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通过编造虚假交易偷逃个税,也是高收入群体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例如,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有的企业和服务类公司(如劳务公司、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交易,以表面购买某种服务为掩护,将要付给高管、员工的工资薪金转移至服务类公司,再由服务类公司套现给企业高管和员工,一旦被税局查处,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处理和罚款处罚。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为了达到 “不缴、少缴税款”,实践中还有大量其他逃税手段。例如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收入,高收入群体大多数都拥有利用个人企业转变收入性质以达到逃税目的的便利。一是可以将个人收入转为公司收入,二是转变个人所得应税项目,劳务报酬最高级税率要高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为个体工商户收入可以降低其收入的适用税率,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三是将收入以职工福利形式取得: 企业给予高层或投资者购房补贴、交通补贴、商业保险等隐性福利以规避工资薪金或股息红利等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利用税收洼地转移收入: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其税务管理辖区注册的单位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实现税负降低的目标。对于高收入人士,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则能够通过享受税收优惠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逃避缴纳个税而并无实际经营,则面临被查处要求补缴个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高净值人士如何逃税?另外一类逃税行为就是不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高净值人士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就无法进行税务管理,也无法获得税源信息,更无法核实确认税收数额,因此不申报也是逃税行为表现之一。逃税都是故意的,明知应申报纳税而故意不申报,也应该认定为故意逃税。以下情形也应认定为纳税人明知应当申报而不申报。

(1)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2)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3) 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高净值人士逃税需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纳税义务,是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其危害性在于导致国家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这与行为人以积极的手段贪污、侵占、诈骗国家财产相比,无论是行为的可谴责性还是实际危害后果,都有所不同。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本质上是“逃”避义务的行为,而不是积极地窃取财产的“偷”窃行为。因此,后续立法“偷税”修改为“逃税”。

3、对逃税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先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理。即对于逃税行为,应当以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理为前提,不能不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理而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的,公安机关不能直接立案侦查,但如果税务机关已经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即便税务机关尚未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也可立案侦查。

4、高净值人士任何逃税行为都是不能免除行政责任的,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逃税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补缴税款,承担滞纳金,并承担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检索高净值人士逃税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个个数目惊人,难怪有言道:税收是助力共同富裕的利器。2018年范冰冰偷逃税案追缴税款、罚款等超8亿元;2021年12月20日,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14亿元;2021年8月27日,郑爽偷税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2019--2020年之间,邓伦偷逃个人税款,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罚款共计1.06亿元;2021年网络主播朱宸慧(雪梨)、林珊珊偷逃税款,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网络主播“驴嫂平荣”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偷逃个人所得税款,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6200.3万元;2022年6月14日,网络主播徐国豪被曝光少缴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8亿元;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税务局曝光吴亦凡(WU YI FAN)偷逃税案件,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

 

四、高净值人士逃税能否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逃税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有三个。该三个条件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第一,必须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要考虑:其一,有利于督促逃税人及时补缴税款,使国家税款及时得到收缴;其二,在逃税行为被发现后、立案前,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体现了行为人知错、认错、悔错的态度;其三,如规定在立案之后,将会导致有些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甚至法院审理后,因行为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而又撤案的情况,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必须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为了有利于挽回税收损失,防止留给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时间过短,一发现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规定期限”除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还包括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批准纳税人延缓、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在上述期限内能够补税挽损的,也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补缴的损失,不仅包括税款本金,还包括滞纳金;补缴的数额必须是全额,而不是部分。

第三,纳税人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义务。《刑法》第201条第4款“已受行政处罚”即为“履行完毕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义务”,主要考虑“已受行政处罚”是指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予以履行;如果行为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是“已受”行政处罚,也体现出行为人拒不悔改的态度。

3、排除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里的“五年内”,应为实施本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行为之前五年,“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当然是不包括本次在内的行政处罚。

 

五、结语

 

1、高净值人士如果因为涉税被稽查,最正确的态度就是积极配合稽查,如果因为逃税问题被查证,为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最应该做的就是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义务。

2、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将税收放到首位提及,引发了税收是否应该成为调节高收入群体首要手段的讨论。

 

3、“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第20期《求是》文《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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