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法律实务问题简析
2023-03-15 陈申蕾 陈博洋 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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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实践中,有些公司在涉诉案件经过法院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原因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导致不能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不能购买汽车、房屋、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那究竟什么是限制高消费措施?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被限高后变更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人是否可申请解除限高令?具体应如何操作?

       本文将结合    目前法律法规、司法实务和笔者代理过的相关案例,从实务角度进行简析。

       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一、何为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被限制高消费后变更了公司法人,原法人如何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

       四、办理解除限高令时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

一、何为限制高消费措施?

1、概念和启动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即法释〔2010〕8号(下称《限高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四条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涉诉案件经过法院依法审判后,若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作为申请执行人,以被告为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期履行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均可启动限制消费措施,由法院制作并送达《限制消费令》。

2、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和措施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可以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人员为: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2、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高措施主要涉及日常生活中非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尤其是扩展涉及到被限高人员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3、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文本)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因此,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被限高人员可能面临的后果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1、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完毕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即法〔2021〕322号(下称《执行监督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

       法院采取限高措施的原因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已履行完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应及时解除。

2、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执行监督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通过提供财产担保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但提供的财产应权属清晰、真实有效,财产金额一般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当然,被执行人也可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措施。

3、涉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

       《限高规定》第三条第2款规定,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即法发〔2019〕35号(下称《文明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限高措施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不能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但若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在不侵害单位及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

4、因生活或经营必需经批准可暂时解除

       《限高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即法发〔2019〕35号(下称《文明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3项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限高措施只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消费,而对生活和经营必需消费,若符合条件,应当暂时解除,给予其便利,这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宗旨和法律的温度。

5、涉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在变更后可以申请解除

       《文明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2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监督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的在于限制他们利用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当上述人员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若能证明自己并非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实际控制人,则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目的和条件已发生变化,此时应当解除,并及时对变更后的新法人等采取限高措施。

三、被限制高消费后变更了公司法人,原法人如何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

       如上所述,被执行单位被限制消费后,法人发生变更,原法人想解除法院对其作出的限高令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但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并无明文规定,只有最高院的指导意见,故实务中在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操作方式。

1、请求的提出

       根据上文《文明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2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本人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十八条“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即法释〔2017〕7号(下称《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执行监督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可见,为规避恶意逃避执行等情形,《文明执行意见》、《失信名单规定》和《执行监督意见》规定的都是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被动审核的模式,实践中法院也多采用此种方式,即原法人应向法院主动提出解除限高令的申请,并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单位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经法院审查属实,方可解除。

2、文件准备

       结合笔者实务中处理过的多起已解除限高措施的案件,首先应准备好申请书并由原法人亲笔署名,然后就是最重要的证据准备环节。根据《文明执行意见》第十七条规定,需要原法人自证不是涉案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故证明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可从对外、对内两个层面进行准备:

       对外层面,基于司法文书、工商档案等具有对外公示公信的效力,可提供案涉限高令、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单位工商登记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案涉单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变更法人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用来证明原法人不是本案被告,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也不是被执行人的现法人。工商登记信息还可以证明原法人不持有案涉单位公司股权,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影响案涉债务实际履行,所以不是本案适格被限高主体,不应被采取限高措施。

       对内层面,可提供涉案单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纪录、原法人免职文件、新法人任职文件、原法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离职证明、原法人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等五险一金缴费记录等。若原法人曾签订过挂名协议或隐名显名股东协议等也可一并提交,以上材料可用来证明原法人离职后,已与案涉单位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是其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不能对案涉单位和债务构成实际影响和控制,符合限高解除的条件。

3、法院处理

       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准备好了,接下来就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目前实务中,法院审理申请解除限高令的适用程序,存在不同做法:

       有的法院会按执行纠正程序处理,即原法人可直接向作出限高令的执行法官申请纠正,并提交相应证据。经法院书面审核,若理由成立,直接撤销对原法人的限高令,并继续对案涉单位和新法人采取限高措施。

       有的法院会按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即要求原法人以异议申请人身份,将原审原告列为执行申请人,将原审被告即原法人的原单位列为被执行人,到执行立案窗口申请立案,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若符合立案条件,会重新分配执行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并要求各方提交答辩意见和己方证据,按新案审理,最终由法院出具《执行决定书》,决定是否解除对原法人的限高令。

       有的法官对适用纠正还是执行异议程序处理犹豫不决,但又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笔者就遇到了法官要求以重新提交一份《变更被限制高消费人员申请》的形式,解除了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对变更后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还有的法官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纠正申请,但认为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方可办理,执行法官不能单独决定是否纠正。

       对实践中的各种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纠正程序,由执行法官依法决定,依据如下:

       首先,上文所述《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区别于执行异议程序的“纠正程序”,“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因此,采用特别规定的“纠正程序”处理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是最高院明确规定的一种明显有别于执行异议程序的特别程序,由执行法官独立审查处理,并不需要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实践中,有的法官一听“纠正”两字,就会感觉申请人是在指责法官办错了案,简单直接告诉申请人按照执行异议处理,其实是错误的。

       其次,按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原法人申请解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支撑,而依执行纠正程序,更符合最高院关于此类问题的多个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

       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从而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比如当事人针对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等行为提出异议。相关法律规定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而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综上,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法院作出的错误、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标的异议解决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问题。而执行法院对案涉单位和原法人采取限高措施时,案涉单位尚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人依然对外代表案涉单位,执行法院对其采取限高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自然不属于错误、违法的执行行为,所以此种情形显然不符合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另一方面,案涉单位变更法人后,原法人提出解除对其采取的限高措施,也不是针对案件执行标的主张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权利,也没有排除执行法院对案涉单位及其财产的强制执行,故也不符合执行标的异议的规定。可见,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处理原法人申请解限的问题,并没有充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支持。

      反观前文已述的多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针对单位被限制消费后法人发生变更,原法人申请解除限高措施的规定,均没有要求执行法院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而是由原法人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递交证据后,由执行法官依法进行独立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只有在不支持纠正申请,驳回纠正申请后,申请人才可以通过复议程序解决。可见,通过执行纠正程序,更符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问题的多部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

       再次,通过执行纠正程序,由作出案涉限高令的当案法官直接审查,不必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新的执行异议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因当案法官对案情已充分掌握,便于快速、准确审查,既为法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法效率,也为当事人减少了额外的诉讼时间和成本,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诉讼便民的精神,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路径。

四、办理解除限高令时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

       目前可以进行有效的限高令查询的途径之一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其中的“限制消费人员”栏目后,输入被执行人或被限高人员的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后进行查询,通常情况下,如申请纠正或复议成功的,在“限制消费人员”中会显示“没有找到相关结果”,则可证明执行法院已对申请人解除限高令。

       但,有时会出现技术上的例外情况。在“限制消费人员”中显示“没有找到相关结果”,申请人却仍然受到不能购买机票等限制措施,此时,可在“综合查询被执行人”一栏进行检索,发现仍然可以查找到已经被解除的限高令。此种情况属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和执行法院的操作均无关,执行法院可对查询结果进行截图后,直接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反馈此技术问题,网站即可在“综合查询被执行人”中消除错误保留的限高信息。笔者曾在某基层法院已经纠正错误的限高令后,遇到此技术问题,由于基层法院对此情况不了解,也担心基层法院直接向最高院开办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反馈问题属于越级汇报,导致了申请人仍然不能正常出行。经过再三说明,技术问题不属于越级汇报后,某基层法院才按照前述方式反馈,最终彻底消除了申请人的限高令网上记录,申请人不再受到限高令的约束。

结语:

       春节临近,加之全面放开,大家出行等需求随之恢复和增加,而一道道限高令却成为拦路虎,也给日常生活造成诸多限制。本文通过援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目前司法实务和本人代理过的相关案件,探讨申请解除限高措施的多种路径和方法,希望有所帮助。

作者:陈申蕾 陈博洋 北京市中伦文德(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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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申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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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文德(大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主要从事公司与资产收购与重组、上市公司并购与反并购、海外股权与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建设工程、房地产租赁与买卖、企业改制、知识产权等业务,熟悉公司法、民商法、房地产法等法律,熟悉内地诉讼、仲裁业务,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业务,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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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博洋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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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文德(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曾连续十三年任职于国内百强综合性商业集团、地产和服务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法律合规部,擅长商事、地产、物业、企业知产类合规控制、风险防范、危机处理和争议纠纷等。

律所简介:

       中伦文德是一家大型综合律所,现有执业律师及专业人员2500余名。2021年3月,在The Global 200发布的2020年全球律所规模排名中,中伦文德位居第22位。中伦文德总部位于北京,并在上海、成都、石家庄、天津、武汉、太原、济南、广州、深圳、南京、前海、长沙、常州、重庆、沈阳、杭州、大连、西安、郑州、青岛、昆明、南昌、合肥等地设有24家分所,在伦敦、利雅得、巴黎、里昂、柏林、汉堡、悉尼、纽约、华盛顿等海外主要城市也均设有合作机构,能在全球范围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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