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浅谈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有效性
2023-03-14 李敏、张冰梅、徐乾宇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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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2211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同意张兰(俏江南创始人)的债权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蜜生活公司”)提出的向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该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张兰之子汪小菲及其后代)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请求。同时,新加坡高等法院在该判决中明确了张兰所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为张兰,甜蜜生活公司作为张兰的债权人有权对该等资金进行追索。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述判决,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被击穿,即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被认定为张兰个人财产,张兰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对该等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该家族信托未能真正发挥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二、新加坡法院判决理由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法院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主要系基于以下理由:

1、该家族信托设立后,张兰仍可自由使用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用于自身购房等事宜;

2、在甜蜜生活公司获得有关法院作出的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后,张兰急于转移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

3、张兰曾通过其代理人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邮件,其中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撤销有关财产冻结令。

据此,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虽然有关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为该等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该等资金作为张兰个人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张兰所负债务。鉴于此,法院同意甜蜜生活公司提出的向该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请求,以便后续执行该等银行账户内资金以清偿张兰所负债务。

三、家族信托效力判断依据

纵观法院该判决书的论述过程,我们认为,家族信托是否会被法院击穿的核心在于家族信托项下财产的实际权利人是否为委托人,而这个问题本质上其实是对家族信托效力的判断。

对于一个有效设立的家族信托,其应当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即委托人通过家族信托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因此,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现偿债不能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责任财产,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对信托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反之,如果家族信托存在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等情形,自然也不应当存在相应的信托财产,即该家族信托项下财产本质上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该等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因而无法发挥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四、启示

1、设立阶段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1],要保障家族信托无效力瑕疵、发挥其资产隔离功能,至少需满足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为委托人的合法财产、不损害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等条件。基于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为保障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有效性,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对以下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1)信托目的必须合法,不得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2)委托人应以其自有、合法财产设立信托;

3)委托人对家族信托的控制权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且符合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不应赋予委托人任意支配家族信托项下财产的权利;

4)如委托人确有计划设立家族信托的,建议及早设立,防止委托人在出现偿债风险后设立的家族信托被有关债权人申请撤销的风险。

同时,对受托人而言,受托人应当在家族信托设立前对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拟投入家族信托的财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委托人拟投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人是否存在通过家族信托逃避债务等情况),以防止家族信托的效力风险以及未来委托人、受益人或监管机构追究受托人未勤勉履责的法律风险。

2、设立后运作阶段

家族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应当仅能根据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对于委托人超出信托文件约定的有关指令,受托人应当拒绝执行,以确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

鉴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通常不包括委托人自身,因此,家族信托设立后,如果其信托财产用于清偿委托人债务或增加委托人自身财产等仅与委托人相关的用途,则很有可能导致该家族信托未来被认定为存在效力瑕疵、其项下财产实质为委托人个人财产,进而导致家族信托项下财产存在被委托人债权人追偿的风险,我们建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对此予以充分关注,并避免出现此类情况。

五、建议

为避免家族信托被击穿,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及受托人应当重点关注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合法性、委托人权限边界等事宜,确保家族信托设立以及信托相关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并在家族信托后续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循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同时,我们建议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以及向受托人发出有关指令前就相关事宜征求专业律师意见,确保家族信托设立及后续运作等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使家族信托在合法的前提下完整地实现其财富管理、风险隔离等核心目的及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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