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窃电者,民间俗称“电耗子”,窃电行为不仅给供电企业、国家电力资源及其他用户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扰乱了电力市场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窃电行为纳入盗窃罪规制范畴,但司法实践中,窃电金额的认定长期存在争议。电费作为窃电案件的核心定罪量刑依据,其鉴定过程涉及电力专业知识与司法鉴定技术的交叉应用。当前,电费司法鉴定面临主体资质不匹配、计算方法不统一、数据支持不充分等系统性困境。本文通过梳理鉴定制度发展脉络,分析电费鉴定的特殊性,旨在为解决实务难题提供理论支持。
鉴定制度的历史发展——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
中国的鉴定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从传统经验鉴定到现代科学鉴定的漫长发展过程。早在先秦时期,《周礼》中就记载了“司厉”负责检验盗贼赃物,“仵作”作为验尸人员的前身[1]。秦汉时期,《秦简·封诊式》详细记录了勘验程序,包括尸体、伤痕、物证检验,汉代还设有“令史”专门负责验尸[2]。
唐宋时期,鉴定制度达到高峰,《唐律疏议》中关于检验制度的规定确实非常具体。比如在“检验不实”的法律责任方面,《唐律疏议·诈伪律》中明确规定:“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3]这个条文包含两个典型案例:
1.检验人员受贿舞弊案:假设某地发生斗殴致死案,仵作收受凶手贿赂,在检验时将明显他杀伤痕伪报为“意外摔伤”,这就构成“检验不实”。按律要“依所欺减一等”处罚,即比照凶手应得刑罚减一等惩处检验人员[4]。
2.玩忽职守漏检案:若死者确实因病死亡,但检验人员因疏忽未作详细检验,误判为他杀导致无辜者被冤,则要“以故入人罪论”,即按故意枉法裁判罪追究责任[5]。
《唐律疏议》还规定检验必须“亲临视验”,要求官员必须亲自到场。例如在“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条中,特别强调命案检验时“刺史、县令皆须亲验”,若委派胥吏检验导致错漏,官员要承担连带责任[6]。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司法检验的三个特点:一是明确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建立官员亲自检验制度,三是区分故意舞弊与过失错误的量刑标准。这些制度设计对宋代《洗冤集录》的体系化产生了直接影响,比如宋慈强调的“凡检覆,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就是对唐代亲临视验原则的继承发展。
宋慈的《洗冤集录》更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对验尸、伤痕鉴定等制定了详细标准[7]。明清时期基本沿袭宋制,仵作成为专业检验人员,但技术多凭经验,缺乏科学化发展。例如,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记载的“红油雨伞验骨法”[8]。在检验骨伤时,仵作会将尸骨洗净后置于阳光下,用红油纸伞遮挡观察。若骨上有伤,在红伞滤光下会显现出“血晕”痕迹。这种方法看似有效,实则完全依赖经验判断。
近代以来,中国的鉴定制度开始转型。清末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引入西方专家证人制度[9],虽然未能实施,但为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民国时期,192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鉴定人”制度[10]。
新中国成立后,鉴定制度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20世纪70年代),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全面移植苏联的“集中型”模式,形成公安机关主导的独特体系。这一时期,公安部构建起覆盖全国的鉴定网络:中央设立刑事技术处统筹重大案件复核,省级公安厅建立刑事科研所(如1953年上海刑事科研所)[11],地市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领域严格参照苏联分类,划分为法医、痕迹、文检、毒化、刑事照相五大专业方向[12],技术人员多赴莫斯科进修(1954年首批20名法医留苏),操作标准直接翻译苏联ГОСТ规程[13]。
这种体制的核心特征是“侦鉴一体”。以1959年北京颐和园文物盗窃案为例,公安机关全程包办侦查与鉴定——痕迹专家用苏联传授的立体显微镜比较法,通过作案工具上7个特征点锁定嫌疑人[14],鉴定书经“检验员-室主任-局长”三级行政审核后直接作为定罪依据[15]。这种高度集中的模式虽适应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打击犯罪的迫切需求[16],却埋下“自侦自鉴”的结构性隐患[17]。直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台,这种苏联烙印深刻的鉴定体制才开始转型,但其强调行政主导、技术服务于侦查的理念,至今仍影响着中国司法鉴定体系的内在逻辑[18]。
改革开放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将“鉴定结论”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公检法各自设立鉴定机构带来诸多问题。21世纪以来,鉴定制度迎来重大改革。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里程碑。该决定通过三大核心举措重塑了司法鉴定体系:一是推动鉴定机构社会化改革,明确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仅限内部使用,同时向社会开放鉴定市场,打破了长期存在的“自审自鉴”体制弊端;二是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首次在全国层面设定鉴定人准入门槛,要求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学历及从业经验,并实行“机构+个人”双重审核机制;三是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职责,由司法部统筹全国鉴定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登记和名册管理,构建起垂直监管体系。改革后,全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快速增长,至2016年已达4872家,年办理鉴定业务超213万件[19]。各地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如山东建立鉴定文书复核机制,临沂实施“红黄绿灯”分级管理制度[20]。虽然改革成效显著,但仍面临市场化逐利倾向、资质参差不齐、技术标准滞后等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司法鉴定质量与公信力持续提升。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强调需经法庭质证。2020年《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2021年司法部修订《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动态分级管理。2023年建立全国司法鉴定大数据平台,实现31个省份电子鉴定意见书在线核验。今年,司法部组织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各地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进行验证,此举也是评价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
从鉴定发展史可以看出,鉴定制度经历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司法鉴定的本质在于以科学技术为基础,通过严谨的鉴定程序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客观判断。从科学维度看,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学科原理和技术标准,如电费鉴定需要依据电气工程学原理和计量经济学方法进行精确计算;从程序维度看,鉴定过程必须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包括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选择、鉴定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这种双重特性决定了司法鉴定既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又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21]。在具体操作中,鉴定机构应当保持中立立场,运用科学可靠的方法获取数据,并按照规范程序形成鉴定意见。以窃电案件为例,鉴定人既需要掌握电能计量专业技术,又要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22]。正是这种科学技术与程序规范的双重保障,使得司法鉴定意见能够作为法定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鉴定机构的现状——电力鉴定机构的缺失
从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可以分为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两大类。这两类鉴定机构在设立依据、运行机制、业务范围等方面各具特点,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主要是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社会鉴定机构。这类机构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社会服务组织,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其次,在业务范围上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接受公检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委托;再次,在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淘汰机制,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年度审核、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这类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专业证据支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鉴定机构。这类机构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主要为该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其次,在业务范围上主要服务于本机关的办案需要,一般不直接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再次,在管理上由设立机关直接管理,同时也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类机构在刑事案件侦查、行政执法等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鉴定方向上看,我国司法鉴定已形成以“四大类”为核心的专业架构,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类鉴定。这四类鉴定构成了我国司法鉴定体系的基础框架,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司法鉴定的外延正在不断拓展。在基础“四大类”之外,司法实践中还衍生出多个重要鉴定方向,如电子数据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建设工程鉴定、会计审计鉴定、艺术品鉴定等。这些新兴鉴定领域虽未纳入法定“四大类”,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相对成熟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自1953年天津某纺织厂电工窃电案发生至今,虽然当时窃电是以“贪污国家财产罪”定罪处刑,但在刑事程序中对电费电量的确定始终都是无法回避的程序。电费的计算长期没有被纳入鉴定之列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发展呈现明显的 "技术跟随" 特征。1979 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鉴定制度时,仅列举 "法医鉴定、物证技术鉴定" 等传统鉴定类别,电力计量所涉及的电工技术、数值计算等专业领域尚未进入立法视野。直至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鉴定对象仍采用概括式表述,导致电费计算这类兼具财务属性与技术属性的复合型问题,长期处于 "鉴定类别模糊地带"。
从司法解释看,1998 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 "盗窃电力的数额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但对损失数额的确定是否需要专业鉴定、鉴定主体资质等关键问题未作规定。而在实务中,公检法往往以供电企业抄表数据或计算数据作为定案根据,将供电公司计算的数据作为书证或证人证言而非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其次,司法机关常常将电费计算归为算术问题而非专业问题,忽略了背后的技术要素。也存在过度依赖供电企业出具的《窃电处理通知书》,要求被告人对供电企业的计算结果提出反证。以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影响了电费鉴定长时间没有被纳入司法鉴定的序列。
时至今日,电能电费鉴定越来越受到行业重视,国家电网和中国电力企业协会均成立了对电费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逐步完善该领域的缺失。
电费鉴定的困境——窃电金额的计算难题
在窃电案件中,对窃电量对应电费进行计算是决定被告人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依据。因此电费计算司法鉴定是处理窃电案件的关键技术手段,其鉴定方法和流程具有高度专业性,需严格遵循电力行业规范与司法鉴定标准。
在实践中,电价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价以及分时电价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两部制电价制是将与容量对应的基本电价和与用电量对应的电量电价结合起来决定电价的制度。两部制电价分成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两部分,基本电价是按照工业企业的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作为计算电价的依据,由供电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合同,确定限额,每月固定收取,不以实际耗电数量为转移;电度电价,是按用电部门实际耗电度数计算的电价[23]。两部制电价的计算公式是
分时电价也称“峰谷电价”。按高峰用电和低谷用电分别计算电费的一种电价制度。例如山东省设立“五段式”分时电价政策,将一天划分为尖、峰、平、谷和深谷五个时段。以2025年4月份35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为例,低谷时段为10:00至15:00,电价为每度0.35元,其中深谷时段为11:00至14:00,电价低至0.25元;高峰时段为17:00至22:00,电价为1元,其中尖峰时段为17:00至20:00,电价为1.2元;其余时段为平时段,电价为0.71元。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电费的计量均是由电力公司通过计算机计算完成的。但在窃电案件中,对于分时电价情况下如何确定窃电量对应电费则成为难题。在分时电价情况下,总窃电金额 = 各时段窃电量 × 对应时段电价。考虑到实际中窃电的隐蔽性,各时段的窃电量统计方法是首先确定没有窃电的情况下各时段的用电量,再结合笔录的情况,按照没有窃电的情况下各时段的用电量分布情况,确定各时段的窃电量,对于没有窃电情况下的用电量分布情况则有赖于供电公司的后台记录数据。此种方法所计算的窃电量及窃电金额仅是尽可能接近实际情况,但由于其中存在模拟窃电量用电分布的情况,因此最终结果也不是完全客观的。
电费计算的个案困境及解决途径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面对电费价格确定,公安机关存在委托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从鉴定机构看,我国目前专门从事电量电费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很少,无法满足实际的司法需求。但价格评估事务所从事电费司法鉴定也存在因不具备专业知识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的问题。价格评估事务所首先没有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仅在营业范围中包含司法鉴定服务。其次,实施鉴定的人员也仅持有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证书。尽管该证书注明的执业范围包含资源性资产的价格鉴证评估,但实际从事鉴定的人员往往不具备电费计算的专业知识。
可见我国多维动态的电价体系进一步加剧鉴定难度,包括电压等级、用电性质、计费方式等多重维度[24],以及分时电价、季节性浮动等动态机制,但现行《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未明确电力专业要求[25]。此外,《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6个月数据保存期与窃电行为平均14个月的持续时间也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因此在窃电刑事案件中,针对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的电费鉴定,辩护人可采取多层次抗辩策略,重点围绕鉴定主体资质、技术规范适用、计算方法和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展开。
在鉴定主体资质层面,辩护人首先需聚焦评估机构与鉴定人员的双重资质审查。从评估机构角度,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其必须取得相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且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对于鉴定人员,需审查其是否具备注册价格鉴证师等法定资格,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此外,部分地区对鉴定人员的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等有具体要求,则需进一步核实鉴定人员是否满足实质性的资质条件。
在技术规范层面。当前,电费鉴定可能涉及电力行业标准与价格评估行业规范的交叉适用。在电力技术规范方面,鉴定过程需遵循《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窃电防治指南》等,这些规范对窃电行为的技术认定、电量计算方法等有明确规定。若鉴定机构在确定窃电时间时,未按照规程要求综合考虑电能表运行状态、用电设备特性等因素,而是简单依据供电企业的单方记录,其时间认定的准确性就值得商榷。
在价格评估规范方面,应遵循《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涉电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确保电价计算符合市场规则和政策规定。例如,对于居民用电与商业用电的价格区分,鉴定机构需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文件执行,若混淆用电类别导致电价计算错误,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确定窃电时间上,需要求鉴定机构提供窃电时间认定的具体依据,若存在证据不足、逻辑断层等问题,应主张对该时间进行合理扣减或重新认定。例如,对于采用破坏电能计量装置方式窃电的情况,若无法准确确定开始窃电时间,可依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窃电时间推定的规定,主张按照合理期限(如 6 个月)计算,而非供电企业主张的更长时间。
其次是电量计算方法,常见的有功率法、电量差值法等。采用功率法时,需准确确定窃电设备的功率和使用时间,若鉴定机构未考虑设备的实际运行功率(如存在变频设备、负载变化等情况),或忽略合理的设备停歇时间,将导致电量计算偏大。对于电量差值法,需审查正常用电与窃电期间的电量差异是否排除了其他合理因素(如季节用电变化、生产规模调整等)的影响。此外,还需关注是否扣除了线路损耗、变压器损耗等合理电量,若未扣除,应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在电价确定方面,需区分不同用户类型(如居民、工业、商业)和用电性质(阶梯电价、峰谷电价),严格按照供电合同约定和政府定价标准执行。若存在混合用电情况,鉴定机构需合理分摊不同电价类型的用电量,若简单按照最高电价计算或单一电价计算,则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靠性。
综上,在窃电刑事案件中,电费鉴定意见作为核心定罪量刑依据,其科学性与合法性直接关涉司法裁判的公正尺度。当前电费鉴定面临的主体资质不匹配、计算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质上是鉴定制度转型期 “专业性”与 “规范性”冲突的具象化。针对价格评估事务所因电力专业知识欠缺导致的鉴定偏差,在个案中需加强对评估机构电力计量、电价政策等专项能力的考核。
随着 “建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质控体系”“以审判为中心”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鉴定意见等的法庭质证将更趋精细化。在电力行业规范与司法鉴定规则的交叉领域,更需律师及专家辅助人的相互配合,以保障窃电案件中电费计算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1] 《周礼·秋官·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782页)
[2]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简24-35:“诊必先谨审视其迹...”(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49-152页)
[3] 《唐律疏议·诈伪律》卷25:“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2页,总第387条)
[4] 同注3,疏议部分:“若受财枉法...减所欺罪一等”(第513页)
[5] 同注3:“其不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第514页)
[6] 《唐律疏议·职制律》卷9:“诸监临主司...各与同罪”(第217页,总第128条)
[7] 宋慈《洗冤集录·序》:“狱事莫重于大辟...”(上海科技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
[8] 《律例馆校正洗冤录》卷2:“验骨伤...以红油伞遮验”(清乾隆刻本,第15页a面)
[9]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74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之事...”(修订法律馆1906年铅印本,第21页)
[10]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鉴定人由审判长选任...”(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89页)
[11] 上海市公安局史志编纂委员会. 上海公安志[M]. 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 215-218.
[12] 徐立根.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与发展[J]. 法学研究,1985(3): 45-51.
[13] ГОСТ 3.1105-84 技术鉴定规程[S]. 莫斯科: 苏联标准出版社,1984.
[14] 北京市公安局. 颐和园文物盗窃案侦破报告[R]. 1959: 12-15.
[15] 1954年《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工作规定》第8条.
[16] 康树华. 中国犯罪学十年回顾[J]. 政法论坛,1989(5): 23-29.
[17] 何家弘. 司法鉴定导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89-92.
[18] 霍宪丹.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56-60.
[19]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2016年度全国司法鉴定统计数据分析报告[R]. 北京: 司法部, 2017: 3-5.
[20] 临沂市司法局. 临司发〔2014〕15号 司法鉴定机构分类动态管理办法[Z]. 2014-08-05.
[21] 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6页;
[22] 《刑事审判参考》第138号案例裁判要旨;
[23] 伍玉林, 文福拴, 丁剑鹰,等. 基于两部制电价的发电权交易模式[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0, 37(5):16-22.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电价政策执行指南:7-12.
[25]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5.